1、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重点排污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或者当地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方式公开环境信息。
2、根据VOCs污染防治第三阶段通知,每季度需展开VOCs污染防治自查,并将自查结果上网公示。

为贯彻执行以上办法,特此公告。

正新海燕20年第1季度VOCs污染防治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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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92-6885333
传真:0592-6537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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